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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甸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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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林甸县地热田位于松辽盆地北部,面积3746平方千米,地热静态储量达1810亿立方米,是我国特大型中低温地热田。林甸地热田是1960~1990年大庆石油管理局在林甸地区油气勘探时发现的,1997年以前一直没有进行专门研究和地质勘查。1997年由大庆市地热课题组对林甸地热资源进行研究评价,经过全体水文地质工作者的努力,掌握了林甸县地热田基本状况。1998年在林甸县城内地开凿了第一眼地热井,标志着林甸县地热勘查、开发工作正式开始。到2004年,全县已有地热井21眼,已应用于供暖供热、洗浴疗养、种植养殖、工业利用等领域,并由勘探开发初级阶段向产业化经营转变,由试验示范阶段向规模化经营转变,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。目前,林甸县正在按照“温泉之乡”命名标准,依托“温泉之乡”建设规划,有条不紊地创建具有北方特色的“中国温泉之乡”。